(2024)粤0113民初5567号原告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09:44:4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67号原告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67号
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佣金1905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717.88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6: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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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