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566号原告广州鼎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理丹、广州梦启缘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09:45:1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66号原告广州鼎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理丹、广州梦启缘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66号
易理丹、广州梦启缘休闲会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鼎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易理丹、广州梦启缘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装修款人民币合计¥99991.95元;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因拖欠装修款所产生的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8月30日,共计人民币¥30735.92元;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被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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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