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345号原告王兴祎与被告杨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09:49: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345号原告王兴祎与被告杨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345号之一
杨勇:
原告王兴祎与被告杨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本院判决:被告杨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兴祎支付劳务报酬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杨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