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941号原告李俊与被告李全林、李映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09:49:5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7941号
李全林、李映情: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与被告李全林、李映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6月30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