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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515号原告陈少军诉被告张普信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09:50:35 来源:

原告陈少军诉被告张普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15

张普信: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少军诉被告张普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少军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3389元,并以63389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9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宽项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14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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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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