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892号原告冼学廉诉张木瑞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09:51:0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892号原告冼学廉诉张木瑞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892号
张木瑞 :
本院受理的原告冼学廉诉你(张木瑞,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番禺区鹤溪路三巷11号201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装修款共计20000元(贰万元整);2.诉讼费用及由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11:0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