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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892号原告冼学廉诉张木瑞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09:51:0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7892号原告冼学廉诉张木瑞一案

 (2024)0113民初7892

张木瑞 :

本院受理的原告冼学廉诉你(张木瑞,男。197692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番禺区鹤溪路三巷11201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装修款共计20000元(贰万元整);2.诉讼费用及由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8日上午110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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