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48号原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09:4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948号
广州建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报名培训费26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64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