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299号原告邱良生诉被告肖正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10:4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299号原告邱良生诉被告肖正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299号
肖正荣:
原告邱良生诉被告肖正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肖正荣,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肖正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良生支付劳务报酬29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正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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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