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663号原告余光玲诉被告通盈(广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15:2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63号原告余光玲诉被告通盈(广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63号
通盈(广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光玲诉被告通盈(广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余光玲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及订金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资金占用造成的损失924.03元。(暂从2020年7月5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11月9日共1222天,按一年期LPR3.45%为标准8000×3.45%×1222天/12个月);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以上三项合计10924.0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