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66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公司诉被告徐五中、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18: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6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公司诉被告徐五中、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61号
徐五中、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公司诉被告徐五中、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617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617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到全部债务付清日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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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