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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659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海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18:4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59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海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59

莫海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海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51月至20239月管理费239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协议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总额0.1%的标准收取,从发生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7527.8元),共计6146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814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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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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