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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2437号原告雷小芳与被告杨丹纯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19: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437原告雷小芳与被告杨丹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437

杨丹纯:

本院受理原告雷小芳与被告杨丹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丹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雷小芳支付货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2101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雷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杨丹纯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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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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