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433号原告广州市卓佑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波浪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19:2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433号原告广州市卓佑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波浪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433号
河南波浪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卓佑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波浪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南波浪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卓佑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6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卓佑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波浪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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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