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67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吴彩婷保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0:4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7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吴彩婷保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71号
吴彩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吴彩婷保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16897.23元(包含本金114709.66元、利息2031.05元、罚息156.5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163.47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代偿款116897.23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2023年3月23日起按照每日0.0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的违约金为10099.92元);四、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元;五、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合计130660.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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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