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670号原告杜婕诉被告林盈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4:5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70号原告杜婕诉被告林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70号
林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婕诉被告林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杜婕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07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72.27元(自2023年10月31日起计,暂计至2024年2月19日,自2024年2月19日起,按一年期LPR加计50%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本金、利息暂合计10872.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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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