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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66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暖均五金商行诉被告郭展鹏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5:2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6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暖均五金商行诉被告郭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69

郭展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暖均五金商行诉被告郭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暖均五金商行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5070元为基数,自20223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1228日为1448.85元);以上暂合计为16518.8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4110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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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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