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666号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泽森物业管理
(2024)粤0113民初8666号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泽森物业管理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66号
方泽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泽森物业管理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至2023年11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805元,及逾期缴费产生的违约金3342.37元(从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2021年11月至2023年11月的代收水费5292.75元(计收读数至4702立方止);及逾期缴费产生的垫付利息1839.5元(从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至2023年11月的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25元(每月5元)。以上费用暂合计为19404.62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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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