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66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66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64号
广州创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号码为23095810001582022050723140989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700000元;2. 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利息【以37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5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的利息为65012.08元】;3.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3765012.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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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