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118号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8:4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118号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118号
周学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学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7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旧金:7352.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上浮费用:2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00元的交通费等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12152.4元,抵扣被告支付的保证金6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615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次公告和开庭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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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