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56号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含笑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37:0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56号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含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56号
郑含笑: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含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含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买断款10633.68元;二、驳回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6元,由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66元,由被告郑含笑负担8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