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莫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0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莫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48号
莫月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莫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月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48152.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7月12日利息为24297.78元、罚息及复利为165.34元;自2023年7月13日起,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再计收复利】;二、被告莫月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有权对依法处理被告莫月娇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润五街3号2201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1001403号】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568.53元,由被告莫月娇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