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054号原告李正龙与被告李盛家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39:06 来源:
(2024)粤粤0113民初3054号原告李正龙与被告李盛家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054号
李盛家:
本院受理原告李正龙与被告李盛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盛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正龙清偿借款本金40039元及利息(利息以40039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正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盛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