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480号原告张晨曦与被告黄嘉能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39: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480号原告张晨曦与被告黄嘉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480号
黄嘉能:
本院受理原告张晨曦与被告黄嘉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嘉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晨曦清偿借款22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嘉能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