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408号原告韩伟与被告贺正凡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40:0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408号原告韩伟与被告贺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408号
贺正凡:
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与被告贺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正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韩伟清偿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37元,由原告韩伟负担18.72元,由被告贺正凡负担419.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