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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803号陈源荣与李红兵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44:0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803号陈源荣与李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803

李红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源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源荣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转让款人民币31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12624日起,以本金人民币3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直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412日为17241.55元),以上费用暂总计为:48741.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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