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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797号广州市富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晋毅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练少玲、周锦明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45:2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97号广州市富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晋毅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练少玲、周锦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97

广州市晋毅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练少玲、周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富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富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4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434.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日下午16: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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