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梁展鹏与被执行人朱汉坚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3执恢534号
朱汉坚: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展鹏与被执行人朱汉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粤0113执恢53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依法优先受偿。二、债权人梁展鹏、李永生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因扣划款项在优先受偿第一项款项后尚有56405.62元,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故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分配中不受偿。本案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本息共计6365261.34元,对普通债权按其占全部普通债权金钱债务数额的比例受偿,经计算,梁展鹏分配比例为43.8%,李永生比例为56.2%。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梁展鹏本次受偿金额为:56405.62元×43.8%+诉讼费8277.38元-执行费395元=32588元。
二、债权人李永生本次受偿金额为:56405.62元×56.2%-执行费375.5元=31324.5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被执行人朱汉坚(朱汉坚,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南路十二巷16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汉坚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