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梁伟棠与被执行人杜毅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3执恢399号
杜毅: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伟棠与被执行人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了被执行人杜毅名下存款524951元。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黄友涛来函要求参与分配。因可分配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作出(2023)粤0113执恢39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梁伟棠、黄友涛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因待分配案款524951元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故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分配中不受偿。本案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本息共计4131537.91元,对普通债权按其占全部普通债权金钱债务数额的比例受偿,经计算,梁伟棠分配比例为56.58%,黄友涛比例为43.42%。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梁伟棠本次受偿金额为:524951元×56.58%-执行费4355元=292662元。
二、债权人黄友涛本次受偿金额为:524951元×43.42%-执行费3319元=224615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被执行人杜毅(杜毅,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东路六巷1号二座601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毅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