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248号原告沙旭洋诉被告钟志浩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02: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248号原告沙旭洋诉被告钟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248号
钟志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沙旭洋被告钟志浩民间借贷纠纷(钟志浩,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渔民新村八巷52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沙旭洋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5000元及利息(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同期LPR四倍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7 月 4 日上午9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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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