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264号原告周开芬诉被告于亮春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08:3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64号原告周开芬诉被告于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64号
于亮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开芬被告于亮春民间借贷纠纷(于亮春,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光荣街67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周开芬诉请本院判令:借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 月4 日 下午2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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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