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250号原告冼文杰诉被告梁焕女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08:5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50号原告冼文杰诉被告梁焕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50号
梁焕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冼文杰被告梁焕女不当得利纠纷(梁焕女,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地大街41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冼文杰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1.47元。(资金占用费以¥16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间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3日为人民币21.47元);2、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16021.47元(大写:壹万陆仟零贰拾壹元肆角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7 月 3日 上午10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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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