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249号原告危文诉被告陈珏伶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09:1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49号原告危文诉被告陈珏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49号
陈珏伶:
本院受理的原告危文被告陈珏伶民间借贷纠纷(陈珏伶,女,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海宴镇春场南泮村43号之二)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危文诉请本院判令: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为248.4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9日为248.4元);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法律服务费用500元;上述三项暂合计为10748.4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7 月 3日上午9 时 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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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