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669号原告代增彬诉被告彭成兴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09:3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669号原告代增彬诉被告彭成兴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669号
彭成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增彬被告彭成兴合同纠纷(彭成兴,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云市横路3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代增彬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16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52000元,暂计1934516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月 11日上午10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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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