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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650号原告徐德志与被告陈铭强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14:4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650号原告徐德志与被告陈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650

陈铭强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志诉被告陈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863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863600元为基数,自20237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930日为147718.32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034元;4、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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