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943号原告王茂春与被告李君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16:1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7943号
李君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茂春与被告李君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 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