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796号原告李建萍诉被告陈桂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43:3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796号(原)
陈桂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萍诉被告陈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建萍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陈桂明向原告李建萍返还借款本金76922.05元及利息21267.45元(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6日);2、被告陈桂明向原告李建萍返还借款本金82376.44元及利息25701.45元(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以上暂合计:206267.38元;3、由被告陈桂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