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715号原告殷春泉诉被告杨凤英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44:2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诉前调715号(原)
杨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春泉诉被告杨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殷春泉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杨凤英支付原告殷春泉借款本金98300元,并以98300元为计算基数从原告殷春泉起诉日2024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杨凤英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杨凤英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