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979号原告周树战诉被告程宇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45:1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979号原告周树战诉被告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979号
程宇:
本院受理原告周树战诉被告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确认涉案的租赁合同自2023年2月28日解除,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25632元,剩余租金金额153792元(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合同到期之日2025年1月30日)。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的租金42720元,水电费2769元,滞纳金97508.25(以每月欠租为基数,每天按1%计算,自2022年11月1日,暂时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还清为止)。以上合计为:322421.25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