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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972号原告广州市和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游细林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45:3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972号原告广州市和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游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972

游细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和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游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4653.5元;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的利息,以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自20220930日起,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日上午9:5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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