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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699号原告杨国明、谭彩美诉被告陈德光、黑龙江禾邦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49: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99号原告杨国明、谭彩美诉被告陈德光、黑龙江禾邦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99

陈德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明、谭彩美诉被告陈德光、黑龙江禾邦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杨国明、谭彩美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费9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817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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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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