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698号原告正佳阀门(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培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49:5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98号原告正佳阀门(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培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98号
广东培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正佳阀门(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培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正佳阀门(广东)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被告将所欠货款190317元全部付清;2.以拖欠的货款金额190317为本金,从2022年11月22日起开始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止,根据央行发布的贷款报价利率3.7%的4倍即14.8%计算利率,利息金额为187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6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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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