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697号原告方健桐诉被告马顺君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50:0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97号原告方健桐诉被告马顺君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97号
马顺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健桐诉被告马顺君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方健桐诉请本院判令:全额归还剩余295000元人民币及自2023年4月开始计算逾期利息23600,月息按剩余金额1%;2.合同要求被告违约承担后期所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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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