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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6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广州莹润服装服饰工作室、刘志添、刘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51:0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6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广州莹润服装服饰工作室、刘志添、刘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694

广州莹润服装服饰工作室、刘嘉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广州莹润服装服饰工作室、刘志添、刘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余额1649928.59元,及从应付日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日之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829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9665.83元、复利为2.4元,此后各类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原告对处分位于番禺区大石街高弟街七巷7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892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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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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