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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703号原告汤元根诉被告李高峰、张勇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52:3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703号原告汤元根诉被告李高峰、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703

张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元根诉被告李高峰、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汤元根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23725日起按照LPR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128日为3697.17元);二、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一、二项被告一所负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14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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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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