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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70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诉被告董立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52:5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70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诉被告董立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702

董立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诉被告董立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3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11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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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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