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701号原告杨俭诉被告张贵凤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53: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701号原告杨俭诉被告张贵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701号
张贵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俭诉被告张贵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杨俭诉请本院判令: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加工费30823.1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0823.15元为本金,每月按照10%计算,直至违约金计算至9246.95元时止(暂按被告逾期1个月计算,30823.15元×10%×1个月=3082.32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10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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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