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953号原告广州贝娅希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丽莹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57:47 来源:
原告广州贝娅希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丽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953号
许丽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贝娅希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丽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贝娅希服饰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支付原告剩余加工费383198元人民币,以及以该加工费为基础,从2020年4月5号起按年利率为5%计算利息,利息为67059.65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送等费用由 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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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