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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988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嘉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1:58:0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988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嘉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988

梁嘉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嘉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739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605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期违约金204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收车费1000元。五、判令以上费用从被告缴纳原告的押金10000元中扣除。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653元为本金,从202212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930日为125.67元)。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标的额至立案暂计为477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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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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