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535号原告广州市宣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普、魏晶晶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4:24: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535号原告广州市宣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普、魏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535号
刘春普、魏晶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宣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普、魏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宣润贸易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435198.5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5198.56元为基数,按月息0.5%利率,从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两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止为36991.88元,即435198.56×0.5%×17=36991.88元。);以上两项合计:472110.4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