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563号原告劳荣曦与被告李志焜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4:43: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63号原告劳荣曦与被告李志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63号
李志焜:
本院受理的劳荣曦与李志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的借款本金155232元和利息66604.01元(以155232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从2021年的2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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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